针对晋中辖区2017年煤矿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今年1月,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晋中、大同等10个监察分局(站)对该辖区18座煤矿进行了集中监察。1月15日,山西煤监局在晋中召开了“全市集中监察执法通报会”,卜昌森局长通报了晋中辖区存在的10个方面的问题,并结合晋中辖区煤矿实际提出了7项要求。晋中市委、市政府深刻认识到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采取断然措施,铁腕治安。2月14日,中共晋中市委办公厅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晋中市煤矿安全攻坚年(2018)活动方案〉的通知》(市厅发〔2018〕1号),采取晋中史上最严厉的工作措施,铁腕治理全市煤矿安全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市委、市政府确定2018年为“全市煤矿安全攻坚年”,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严厉打击计划外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严查、重大灾害防治、基础提升、减量重组优化升级等五个专项行动,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是动真碰硬,健全问责追责机制,促进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对日常管理应发现未发现、应治理未治理重大隐患的煤炭企业,比照事故查处,严肃追究主体企业相关负责人和煤矿矿长、总工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延长发生事故矿井的停产整顿恢复期。安全攻坚年活动期间,凡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实行停产整顿恢复期在省规定时限的基础上提级处理,其中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6个月以上;发生3-5人较大安全事故的,整顿恢复9个月以上;发生6人以上(含)较大安全事故的,整顿恢复12个月以上;发生10人以上(含)重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8个月以上并视情纳入整合、重组、关闭对象。整顿恢复期间凡发现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由产煤县(区、市)人民政府直接列入关闭对象。同时,严格按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处理,依法追究主体企业、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严肃追究发生安全事故所在市、县(区、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人责任,促进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攻坚年活动期间,辖区内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责任人,先行启动组织措施,其中:一个县(区、市)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免去分管副县(区、市)长、县(区、市)煤炭局局长和相关副科级领导人员职务,同时免去市煤炭局联系县领导的职务;一个县(区、市)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免去县(区、市)长职务及相关人员职务。全市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一起重大及以上事故,免去市煤炭局局长及相关副处级领导人员职务;党委负责同志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各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