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803号)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对全区23家水泥生产企业和1家钢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监察。

经核查,23家水泥企业2016年度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电耗均达到《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标准,1家钢铁生产企业2016年烧结工序、炼铁工序、转炉工序单位产品能耗均达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2013)标准。现将监察结果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21日至25日。

联系人:0951-6038906

2017年8月21日

附:

2017年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政策专项监察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