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及标段名称 | 仁寿县司法局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项目/ | |||||||||||||||||||
项目业主 | 仁寿县司法局 |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 / | |||||||||||||||||
招标人 | 仁寿县司法局 | 招标人联系电话 | 028-36286046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 |||||||||||||||||
开标地点 | 仁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标时间 | 2016/7/14 9:30:00 | |||||||||||||||||
公示期 | 2016-7-15 至 2016-7-20 | 投标最高限价(元) | 11262056元 | |||||||||||||||||
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 综合评标得分 | ||||||||||||||||
第一名 | 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9324982 | 8782718 | 82.20 | ||||||||||||||||
第二名 | 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135851 | 9533824 | 77.20 | ||||||||||||||||
第一名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张栋勋 | 注册建造师 | 00568507 | 建筑工程 | 高级工程师 | |||||||||||||||
第二名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职务 | 姓名 | 执业或职业资格 | 职称 |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职称专业 | 级别 | |||||||||||||||||
项目负责人 | 陈丽萍 | 注册建造师 | 00456949 | 建筑工程 | 工程师 | |||||||||||||||
第一名标候选人类似业绩(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四川福兴铝业有限公司 | 四川福兴铝业有限公司挤压车间 | 2014-2-24 | 2014-11-5 | 挤压车间钢结构工程约14400平米 | 7038000 | 刘彬 | ||||||||||||||
第一名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第二名标候选人类似业绩(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项目负责人 | |||||||||||||
江西省恒兴水晶科技有限公司 | 铜鼓县水晶厂建设工程 | 2011-11-9 | 2013-1-3 | 建筑面积16809平米,钢结构工程 | 57985600 | 于淼金 | ||||||||||||||
第二名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丰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项目名称 | 开工日期 | 交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建设规模 | 合同价格(元) | 技术负责人 | |||||||||||||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或 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或 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
综合评标得分 或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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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钢构有限公司 | 违背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3.7.1规定 | 投标文件第一册缺扉页,违背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3.7.1规定 | ||||||||||||||||||
四川涵天建筑有限公司 | \ |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增加暂估价报价,超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 | ||||||||||||||||||
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违背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10.1规定 | 投标文件第一册缺第一页,违背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10.1规定 | ||||||||||||||||||
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 投标文件第一册第17页工程量清单序号3项目特征描述与招标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 | ||||||||||||||||||
其他需说明事项 |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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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 项目审批部门 | 联系电话 | ||||||||||||||||||
行业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