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终止本案立案申请方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的初裁(ID(OrderNo.46))予以复审,复审裁决撤销上述行政法官初裁并发回重审。

2016年4月26日,美国钢铁公司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中国特定碳合金钢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中的存在以下行为:(1)阴谋操纵价格、产量和出口量,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1条)的规定;(2)侵占及使用美国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3)原产地或制造商虚假标识,违反了《兰汉姆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规定,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16年5月26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碳合金钢启动337调查。2016年12月6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旨在要求美国钢铁公司陈述其未提交本案指定应诉方涉案产品原产地虚假标识的直接证据而其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不应被终止的理由的法庭命令。2017年1月11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终止美国钢铁公司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的初裁。2017年1月23日,美国钢铁公司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申请对上述行政法官初裁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