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印尼媒体报道,印尼政府日前颁布2017年第1条政府条例,修订2010年关于矿物和煤碳开采规定的第23号政府条例,允许国内采矿企业仍可出口铜精矿、一定量低品位镍矿和经加工的土矿等精矿砂,但必须将其作业合同许可证变更为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持有特殊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需承诺在五年内完成冶炼厂建设,政府将监督其冶炼厂的建设进程。此外,持有特殊采矿许可证的外资采矿企业还需承诺在投产10年后将公司股份的51%出售给政府方可继续出口。若企业坚持采用作业合同许可证,就必须立即拨资建设冶炼厂。印尼能源与矿产资源部长佐南表示,出口精矿砂依旧必须课税,他已向财政部建议精矿砂出口税从此前的5%上调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