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以财税[2002]17号文向各地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